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3]144号 1993-1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涉外税收检查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现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涉外税收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始终是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要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检查工作的关系。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根据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对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务检查是对企业或个人与计算纳税有关的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以及会计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专项或全面的审查,以检查企业或个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准确、足额申报缴纳了税款。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检查工作作为同一年度的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并要注意做好总结上报工作。税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应于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应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过去所发文件中,与本规程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程规定为准。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特别是新税制适用涉外税收以后,检查工作还需作哪些补充和调整,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2月22日 税 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 涉外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个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分析、审查,以确认其是否依法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专业检查。涉外税务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检查,从征纳双方两个方面了解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便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处理偷、漏、避税,减少税款流失,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因此,涉外税务检查既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又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现结合一些地区几年来开展涉外税务检查的工作实践及经验,特制定本规程。 一、检查的方法和重点 涉外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方式,以被检查的资料范围为标准,可分为详细检查和抽样检查;以检查工作的执行地点为标准,可分为就地检查和报送检查;以检查的期间为标准,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各地应根据所管理的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依据税收、财务、会计等法规规定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工作的布署,制定本地区年度、季度、月份涉外税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 企业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投资总额、经营收入、经营利润额、亏损额等指标序列以及财务指标比率序列的分析等情况确定; 2.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漏、避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3.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的企业; 4.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幅度在10%以上); 6.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7.被举报有偷、漏、避税行为的企业; 8.符合本地区纳税检查需要的其它特殊企业。 个人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工资、薪金收入申报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2.个人收入申报资料时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3.经常被发现有隐瞒收入的(二次以上)。 二、检查的幅度和组织形式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3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之后,在具体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投入少量人力,选择对税收有较大影响的有关会计科目,或个别经营项目进行检查。 (1)历年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偷、漏、避税问题(二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账报告较为详细准确,资料齐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无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无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在原范围10%以内变动;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适当。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无重大变化。 2.凡部分满足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指一个或二个条件不能完全满足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投入较多力量,对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凭证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情况进行较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分析疑点和找出问题所在,重点突破。 3.凡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大部分不能满足的企业或个人(仅能满足一个或二个条件的),应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被查内容的复杂程度和税务机关的检查力量,采取由涉外税务专职检查机构进行。对税源大或帐目混乱,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重点纳税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由税务机关临时抽调其它部门的人力,协助涉外税务部门联合执行。 三、检查的具体步骤 为了使检查工作减少盲目性、随意性,必须按计划、有目的、分步骤地进行。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纳税检查时,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案头计划和准备阶段。检查之前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等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安排检查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和准备阶段具体工作有: 1.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或个人收入等情况,查阅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并完成《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个人基本情况表》; 2.向主管税务人员了解被检查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情况,对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企业或个人税收变动情况,完成《企业或个人纳税情况分析表》。 3.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的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并完成《财务比率分析表》。除此之外,还可按照财务通则的要求,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时,根据情况选用: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3)应收帐款周转率 (4)存货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资本金利润率 (7)营业收入利税率 (8)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4.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企业或个人有关纳税情况以及计算、分析的结果,初步做出判断,拟定本次检查项目、检查重点,完成《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履行报批手续; 5.根据领导审批确立的检查项目及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分工,运用税务审计(或检查)工作底稿方法,根据本规程四条所列各税种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时间预算,并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6.检查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之后,应立即填写《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检查内容需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 7.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认为证据确凿,有必要对其采取突击检查时(即检查时不通知企业),经请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完成《企业税务立案检查呈批表》; 8.对个人纳税检查内容确立之后或被举报有偷、漏、避税问题的个人,经过调查取证,分析、研究,认为事实确凿,需要与本人对证的,可以向其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现场检查阶段。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现场检查阶段具体工作有: 1.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与个人对证,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具体工作时,应当与被检查企业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取得联系,确保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生产经营效益、联属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以及检查有关帐册、凭证以及商品、货物进销、结存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的评价,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的幅度。 2.根据检查的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3.检查过程及问题,要进行完整记录,并完成《检查记录表》。 四、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流转税 1.熟悉和掌握流转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的经营性质、收入属性,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流转税申报表、税票以及专用发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将当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与上一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进行比较,分析收入总额的升降,确定检查方向; 6.抽查企业销售收入帐(每年1-3个月),确定: (1)是否将每笔交易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完整、正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2)是否有将应税收入或消费品记入往来帐户,少报营业收入(或销售数量); (3)是否有把经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报、少缴流转税; (4)检查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少报流转税; (5)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等问题; 7.对年终最后几笔收入和次年初的收入进行收入截止期的测试,以确定收入记帐归属期的正确性。特别是在减免税的起止期的年份,要增加这方面的测试; 8.检查销售收入所取得的货币是不是与记帐本位币相一致,是否使用正确的汇率记帐; 9.检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情况,如利息、租金等,确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检查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业务往来,若有,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交易,若不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收入; 1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划分是否正确。对出口产品要检查其报关单是否合法有效,发票、结算单是否齐全,委托代理出口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等; (2)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帐户,对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性活动、送礼、捐赠或赞助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做销售处理,进行申报纳税; (3)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个别产品,流转税条例规定应纳税的,有无申报纳税; (4)企业销售带包装物的产品,除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包装物计税外,其它是否按代包装物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5)企业其它业务收入及原材料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6)企业合作各方“分产品的”,该部分产品是否申报纳税; (7)企业自设门市部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流转税; (8)企业的销售折让、回扣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佣金、手续费等项目支出冲减应税收入; (9)企业赊销的产品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是否按税法规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10)企业产成品及往来帐,查明企业有无以产品抵付债务或换取票,未记销售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帐户导致漏缴流转税。 (11)企业销售产品加价收入和取得非财政部门的补贴(不含外贸创汇奖)是否并入产品的销售收入中申报纳税。 (12)企业的销售收入帐户,审查企业的销售退回的红字冲销项目,查明有无把应由企业销售费用负担的运杂费也同时冲销了销售收入,造成少缴流转税。 (13)企业的其它业务收入是否有,委托加工收入项目,若有审查其委托加工产品是否符合流转税有关法规中对委托加工产品有关规定,有无将属于自制产品性质的收入计为委托加工收入从而少纳税款。 (14)企业的销售收入帐,确定有无将高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计入低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少缴流转税。 (15)企业全部收入为外币的,是否用外汇人民币缴纳了税款。 12.商业、服务、建安企业等行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服务业取得的加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服务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并入收入项目申报纳税。 (3)餐饮业接待客人用餐或交际应酬用的烟酒、饮料等收入是否按对外营业价格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4)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时,有无扣减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如银行信用卡手续费等。 (5)企业取得的场地出租、保管费等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餐饮业将自己生产的面包、糕点等自制品对外销售,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7)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销售时有无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8)建安企业开工后收取的“预收工程”款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对其工程超过一年的,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 (9)建安企业申报工程收入是否按流转税有关规定缴纳流转税(重点检查总包、分包统一或分别纳税问题)。 (10)汽车维修等行业支付给客户的回扣实物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无影响流转税情况。 (11)有代理业务收入的企业应重点审查其代理业务的性质,正确划分自营与代理的收入界限,有无属于自营性质的收入,将差额按代理收入申报少缴流转税。 (12)商业企业是否有隐瞒销货收入,支付回扣、佣金是否适当,代理销售是否申报纳税。 13.汇总检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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