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8号 2002-02-25 北京、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投资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电财[2001]834号)。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分别是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分别持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4%、31%、9.9%。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经财政部批准,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权益(即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配股,获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未获得非股权转让收入,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产权移交已经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转让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权益(即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今后如转让其持有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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