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2010]24号 2010-02-10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2018]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 非营利组织取得第一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后,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免税资格: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市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根据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工作的时间安排 对2008年度、2009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时间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市)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于2010年3月31前上报市税务机关,由市财政机关和市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予以公布。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应按上述程序,采取随报随受理,分期分批认定的办法。 纳税人提出资格确认申请的时间为当年12月底前,逾期不再办理当年度的资格确认。 对未按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而实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程序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宣传辅导 各区、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汇算清缴工作,做好相关辅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附件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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