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8]1847号 2018-08-1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9]19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18〕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