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6]18号 1996-04-02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结合我省1995年养老保险积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1995年9月底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三、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支付。所需资金由省、地结余留成基金中各承担50%,如个别地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劳动厅、财政厅申请调剂。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6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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