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0
摘要: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号 拟处罚内容
***(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90613W) 深税三稽罚告[2021]439号 25376.70元
深圳市***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0187951) 深税三稽罚告[2021]446号 1042720.36元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市***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39号        2021-07-19

***(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13W):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东莞市俊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定性机动车发票(发票代码144001924360,发票号码00049625;金额861982.76元,税额合计137917.24元,价税合计999900元)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因你公司2019年1月所属期存在期末留抵税额100573.82元,且2019年2月所属期为你公司最后申报的所属期并为零申报,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9年1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37343.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14.04元、教育费附加1120.30元、地方教育附加746.87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9年度累计申报应税收入584261.4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经计算你公司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337.05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5376.7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46号         2021-07-20

深圳市***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7951):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下湖社区新樟路***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申报销售收入32972556.17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637804.49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9451.1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108.3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9342.75元。你公司2017年申报销售收入50274710.23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4021976.82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494.2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689.5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2804.66元。你公司2018年申报销售收入12417274.59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993381.97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9338.2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618.3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5719.85。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即1,042,720.3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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