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津政发[2021]17号 2021-9-1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部署要求,本市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30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行政复议职责暂维持现状。 二、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自2021年9月30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外,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转送相应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前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并做好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复议管辖权告知工作,及时修订涉及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范本,尤其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书;同时,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使广大群众尽快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情况,确保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找到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社会公众欲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天津市司法局咨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电话:022-23082169。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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