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4]105号 2004-06-2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05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参照附件4执行,以前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市局和各县区税务局应于7月1日前将全部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省局、市局和县区税务局实施的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此外,各市局和各县区税务局还应将本局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监督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三、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县区税务局实施的许可由县区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窗口受理;省局、市局实施的许可由省局、市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四、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律不得向纳税人收费,存在向纳税人收费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项目中"拆本使用发票"和"批准纳税人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两个分项省局暂不做规定。 六、申请人在按照要求填写提交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填写总局规定格式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交受理部门编号留存,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审批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该申请表存档,不得将申请审批表代替许可证件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七、在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中规定有效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件中注明许可有效期限。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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