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25号 2021-9-10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宁波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2元。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文件要求,我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上述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时间 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2元。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在两档中自主确定。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彭俊 联系方式:0574-89298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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