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赣管协[2021]16号 2021-11-8 第一条 为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推进的实践难题,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由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管理人协会)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用于援助省管理人协会会员办理本省辖区内破产案件因非管理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筹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接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管理人协会与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援助资金专项账户,建立收、支专项分账,实行援助资金"来源何处、用于何处"的地域归口原则,援助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账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已经建立破产专项资金专户并有效运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与省管理人协会建立援助资金专户。 第五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省管理人协会援助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收支情况登记成簿,并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条第一款所指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出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补偿的通知书、省管理人协会就确定破产费用和管理人工作成本而形成的决议;资金进出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凭证、款项收据及领款凭证等。 第七条 援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专项资金或财政拨款;(二)从管理人(含清算组中负责具体管理事务的中介机构)因破产案件而所得的报酬(包括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报酬);(三)社会机构或个人的自愿捐助的资金;(四)援助资金的孳息;(五)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管理人加入省管理人协会,即视为同意按本办法提取管理人报酬交纳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在省外办理破产案件取得的管理人报酬,不列入省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提取范畴。外省(市、区)管理人在本省区域内办理破产案件取得的管理人报酬,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 第九条 管理人报酬的提取比例,按以下标准: (一)报酬3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不提取; (二)30万元至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4%提取; (三)100万元至50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2%提取; (四)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提取。 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情况下,省管理人协会可以与共同建立援助资金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协商确定辖区内提取标准。 第十条 省管理人协会会员和外省(市、区)管理人在本省辖区承办破产案件时,由受理案件法院将《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承诺书》一式三份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给管理人。管理人需在承诺书上填写提取援助资金比例,承诺在管理人报酬确定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直接提取援助资金。承诺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一份交受理案件法院,一份报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备案,另一份管理人留存。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提取,应当依序履行下列手续: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之日起10日内,与受理案件法院确认援助资金的提取数额,签订援助资金确认书;(二)除受理案件法院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报酬后10日内将援助资金汇入援助资金专项账户,并将援助资金缴款凭证、援助资金确认书副本送交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三)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收到管理人缴款凭证、援助资金确认书副本后10日内向管理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四)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做好财务账簿登记。 第十二条 管理人在收到管理人报酬后应及时、足额缴付援助资金确认书确认提取的援助资金。应缴款管理人未按前述程序及时、足额缴付援助资金的,省管理人协会有权向其发出催缴通知。经催缴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省管理人协会将对该管理人自应缴付援助资金之日起提出的援助资金申请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申请但未支出援助资金的不予支付,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后续企业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时予以暂缓或除名。 第十三条 省管理人协会会员在本省办理破产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且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补偿的,可以向省管理人协会申请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破产案件因法定原因终止,但管理人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破产案件; (三)债务人的财产绝大部分已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 (四)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破产管理人报酬总金额低于5万元的。 第十四条 援助资金可用于弥补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无法收回的先期垫付的下列费用: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其他合理的破产费用。 第十五条 对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无法收回的补偿,仅针对为推进破产程序正常发生的破产费用,不包括管理人在明知债务人无产可破或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过低时仍支付的大额非必要费用。 第十六条 管理人报酬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援助资金不予补偿: (一)管理人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但未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继续进行破产管理工作,导致管理人工作成本增加的,对增加的管理人工作成本不予补偿;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已给予补偿或部分补偿的,对已补偿的部分不再补偿; (三)管理人有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每个破产案件补偿援助资金的数额以本办法第十三条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数额为限,一般不超过50000元,确有必要需超出限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批后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当该地域援助资金总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数额时,以该地域援助资金总额为限;两个以上管理人申请时,则按申请顺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人申请援助资金,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省管理人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援助资金申请表。由管理人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案件法院签署意见,受理案件法院为基层法院的还需案件所在地中级法院签署意见,确认管理人申请内容属实且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补偿。 第十九条 援助资金的支出程序应当依序履行下列手续: (一)管理人将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提交至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申请人应当于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由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提交财务工作委员会审查; (三)财务工作委员会对援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四)财务工作委员会不批准管理人援助申请的,由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财务工作委员会经审核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工作成本,确定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补偿的金额,并形成书面决议,制作书面审批材料; (六)财务工作委员会将书面审批材料提请省管理人协会会长签发; (七)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收到会长签发的审批材料后向申请管理人发出援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同时向受理案件法院报备; (八)申请人持援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向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办理管理人援助资金发放手续。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的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 (九)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做好财务账簿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援助资金发放通知或者不发放援助资金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书面递交异议。异议由省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援助或调整援助金额的决定,由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管理人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援助资金正式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请省管理人协会会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援助资金的日常管理由省管理人协会财务会计部门管理,会计核算由省管理人协会秘书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省管理人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应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公开援助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援助资金账目,收支情况每季度向账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十四条 援助资金账目,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全体会员通报,会员可查询相关财务资料。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后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管理人协会在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有明确指向的,省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实情况后,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安排援助资金的流向。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援助资金的,省管理人协会有权追回援助资金,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注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前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下达了决定书的,不适用本办法提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本办法生效后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的,适用本办法提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表》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1年11月8日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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