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2]36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8
摘要: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364号       2002-11-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 税 所 得 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