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364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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