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库[2002]36号 2002-07-29 税屋提示——依据财库[2010]141号 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我部对现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了相应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人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帐。属于预算外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属于预算内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 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 借:已故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2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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