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7]248号 1987-10-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源泉控管,简化解交手续,保证应征能源交通基金及时足额地入库,有助于各单位更好地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现将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原兵器工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部一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均以独立核算(成立单位预算)的企事业为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单位),并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交纳单位一九八七年度及以前年度应交纳和欠交的能源交通基金,按原规定上交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交纳,并负责汇算清交,对已经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不再办理退库。主管部门清算时,可以扣除。 三、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集中的留利,仍由主管部门在北京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四、电子工业部的下放企业,一九八六年底前已办理企业财务关系划转手续的,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一九八七年办理企业财务关系划转手续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欠交一九八六年的能源交通基金,按财政部[87]财工字第396号文《关于一九八六年欠交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清算、上缴财政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仍由主管部门汇总清算集中上缴中央金库,督促企业上缴。 五、本通知下发后三十日内,交纳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83]财税字第008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六、税务机关负责能源交通基金征管工作,对交纳单位征免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交款期限、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和征集管理的规定,均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和原兵器工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名单另发。 望你们认真贯彻,积极部署,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税务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局 1987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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