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如下: 二、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公布的一级大豆油和豆粕产品的扣除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以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对以大豆为原材料采用低温工艺生产大豆蛋白等深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标准另行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