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5]2号 2005-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本法规附件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台地税政〔20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确定,年终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附件: 1.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3.[附件废止]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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