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560号 2003-09-1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以前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新《征管法》)实施前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 二、2001年5月1日以后即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滞纳金向纳税人加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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