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04
摘要: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118号       1995-06-04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货物尚未验收入库,商业企业货款尚未支付而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务部门纳税检查份前货物已验收入库或货款已支付的,对其提前抵扣的进税额予以承认,但对滞后的应缴增值税给予课征滞纳金;对纳税检查月份前,货物仍未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的,对其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生产成本。若此项货物再发生退回,应以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关帐务处理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货物尚未到达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科目。待货物验收入库后,采用实成本核算的,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舶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一一进项税额",贷记"在途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全验收入库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料日。

  (2)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商品的,对发票已收到,商品验收入库,而货款没有支付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商品验收入库时,按照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利目,商品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货记"商品进销差价",商品售价小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付款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一进项税额",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2.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①票物不符的发票;

  ②填写有误而涂改的发票;

  ③已经作废的发票;

  ④损(撕)毁的发票;

  ⑤销售额、销项税额逻辑关系不符的发票;

  ⑥经查实虚开代开的发票;

  ⑦其它经市同税局流转税处批准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的发票。

  3.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稽核审查批准后,对从销货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4.各基层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除下列情况外,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当期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1)纳税人当月在确定的结帐期以外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其收入计入下月销售帐户的不能按偷漏税论处。纳税人必领事先确定月结帐期,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月份以前,纳税人跨期结转的销售收入已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对其滞后应缴的增值税只给予课征滞纳金。

  三、关于严格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我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企业、列入国家级减免税项目的新产品、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猪皮革、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宣传文化单位销售列举的出版物以及"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所应减免的增值税,一律采取先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入库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四、关于重申基层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基层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销售货物所属税率开具销项税额,而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国有民营企业征税问题

  对国有民营企业自主进货、自主经营的,其经营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查帐征收的,可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对定额征税的纳税人,也可采取逐户核定定额,由出租方集中缴纳的办法。

  六、关于国营、集体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长期进入封闭市场经营征税问题

  对大连市国营、集体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长期进入市场经营的(即在市场有固定的摊位),一律由管辖市场的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对财务核算健全的应查帐征收,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可定期定额征收。对由总机构移送给在封闭市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货物,由总机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第三条从1995年1月1日执行,其它各条从1995年7月1日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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