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6]111号 1996-06-03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6]18号)规定精神,现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铵磷、杀虫双、丁草铵、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纳、氰戊菊脂、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脂、三氰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中第3条“对词料、农肥、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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