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9]23号 2009-12-22 税屋提示——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组织税务干部全面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等文件,就有关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开展一次业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做好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的有关依据、条件、资料、时限、程序、报表等的公开、公布和查询工作。 二、为及时受理和审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同时,就市局与各局(黄岩局除外)的审批事项作如下具体规定: 1.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由各局负责受理,各局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企业申请年度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局自行审批,超过500万元的资产损失由市局审批;由各局审批的资产损失,各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审批的资产损失,各局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通知)所称“数额较小”、“损失巨大”等,暂确定量化标准如下: 1.通知第十七条中所称的“单笔金额较小”是指发生在浙江省内的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发生在浙江省外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 2.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四、凡以前发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