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 2007-7-9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资源综合利电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提供如下材料: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并网调度协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锅炉使用燃料季报在线记录数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由地级以上市级经贸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贸委三份。 二、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备,并确认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二)对电厂进行现场核查,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交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中签署意见。 (三)将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连同现场核查报告等一并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组织评审 (一)申报材料审查。确保电厂合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所用燃料稳定供应,所用锅炉符合相关要求,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有效,环保检测达标,申报材料齐备。 (二)专家审查。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省经贸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认定委员会初审或认定。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委员会作出初审结论。初审通过的,认定委员会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由省经贸委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初审未通过的,由省经贸委书面通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由省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未能通过认定的,由省经贸委书面通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及颁发认定证书。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达的核准名单,对我省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 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由省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省经贸委对通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下达认定名单,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说明 本《通知》是对省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的补充和完善。从即日起,我省所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认定工作,按照《暂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