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A级纳税信用单位公示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279号 2004-11-10 根据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经过严格审查,评定了2004年国、地共管的a级纳税信用单位430户,现进行公示。公示是纳税信用等级证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必经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布置到位。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示时间:从8月2日至8月16日,共15天。 二、公示地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公示内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拟定(见附件1),由各主管局自行印制。 四、在正式公示范动作前,各主管国税机关对管辖的a级纳税信用单位名称(见附件3)要逐户进行核对,以全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名称变动情况反馈给省局(征管处)。 五、在公示期间,如有对拟证a级纳税信用单位有异议的情况反映,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详细作好记录,并立即派员核实。公示结束次日,各市、州局征管科要认真填制《a级纳税信用单位公示情况表》(见附件3),将公示详细情况汇聚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六、各市、州局作为a级上报但未通过的,由各地按b级(含)以下信用等级重新评定,8月20日前完成七、各市、州局对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认真总结,于8月23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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