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7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6
摘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完善有关基础制度,可以细化落实证券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具有较强必要性。

中国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7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持续提升,但一些上市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治理机构不完善、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规制、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在行政法规层面完善有关基础制度,可以细化落实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具有较强必要性。

  近年来,我会一直在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工作。2014年,《条例》草案曾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此后,由于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补充完善。后来,考虑到《证券法》修改等法律环境的变化,我会持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经验,研究新《证券法》修订情况,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成熟市场最佳实践的基础上,我会形成了最新的草案稿,拟从细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优化上市公司治理、健全权益变动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公司监管的法治基础。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行政法规立法工作程序,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条例》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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