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项目内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2000]33号 2000-03-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储蓄机构向储户开具的注明已扣税款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既是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利息的合法凭证,也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法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有关计税规定,各储蓄机构给储户开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中应具有以下内容: 1、应付(计)利息额; 2、应税利息额; 3、税率; 4、所得税税款; 5、实付(税后)利息。 储蓄机构现在使用微机开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暂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必须在开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用手工填写上述内容。各地国税机关接通知后,要积极与有关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协调,并将本通知要求尽快传达贯彻到各储蓄机构。 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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