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6]31号 1996-06-25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市局《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13号)下发后,各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作好对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管理,简化登报声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盗、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外,并在被盗丢失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持丢失发票、税务证件原因的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局(分局)填写“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二、三、四联到《天津财税》编辑部办理刊登丢失广告手续(地点:河西区解放南路285号),并按规定交纳广告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在《天津财税》刊登丢失广告外,还须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为简化手续,暂定由《天津财税》编辑部代收广告费,由其与《中国税务报》联系刊登广告业务。 四、市局及各主管国税局(分局)不再办理代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登报广告费业务。 五、已在《天津财税》和《中国税务报》刊登丢失发票、税务证件广告的,可不再到其它报刊办理登报广告。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两份)仍由主管国税局(分局)负责开具,与《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一起由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送《天津财税》办理登报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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