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税一发[1994]20号 1994-03-11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参照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省局确定了《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现印发给你们。暂行税额适用于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请转知所属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局报告。 附: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3月11日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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