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2]69号 2002-06-03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几个文件加以明确,各分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掌握好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不同的科研机制转制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二、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按哈地税发[1999]80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按规定实行年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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