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8]27号 2008-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由于设备种类繁多,界定困难,省、市局没有列举可扣除设备的具体名单。经与市建设部门探讨,并依据建设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的定义规定,现对设备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规定,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站具有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审核及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及附列设备清单须报经建设局造价站备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工程造价中对材料不取费只取税、对设备不取税也不取费的原则,对经过建设局工程造价站备案审核的安装工程合同、预(决)算书所附列的不参与工程造价取费取税的设备,界定为可扣除设备。 三、对已报建设局造价站备案的施工工程,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设备价值的需同时具有: (一)经建设局造价站备案审核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及附列的设备清单。 (二)证明设备来源的合法有效票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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