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83号 2001-04-19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全省出口发票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印刷使和专用水印纸,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全省统一规格为16开(190mm×265mm)和32开(190mm×130mm)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发票联头套印"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统一为"湖南省××市(县)××××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联次,自行设计发票的票面内容、文字类型,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由市、州国税机关审核批印。 三、出口发票种类序号为"49"。 四、出口企业国内销售商品,使用"湖南省××市(县)××××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五、对出口企业普通发票(包括出口专用和国内销售)的申请、审批、印刷、发放、使用、缴销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出口企业发票管理。2001年5月1日前将出口企业原使用的库存各类自印凭证或旧版发票全部收回销毁,同时按规定发放新版发票。对收回的旧版发票或发放的新版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登记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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