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727号 2005-12-23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管理,防止和减少普通发票的流失,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金额版本的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领购普通发票的金额版本(机动车销售发票、粮食销售发票除外): (一)实行查帐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万元版(含)以下的裁剪发票。 (二)起征点以上实行“双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千元版(含)以下的裁剪发票。 (三)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百元版的小额裁剪发票。 二、简化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领购手续的管理。 (一)凡已办理并取得了《发票领购簿》的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领购簿》中所批准的发票时,不再进行领购审批。 (二)个体工商户所领购发票总量未超过核定的持票最高数量时,可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总量超过了核定的持票最高数量时,应先进行发票的验旧处理,可申请领购不超过验旧数量的发票。 三、严把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用量的审核。 (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认真核定和随时调整其发票的月使用量和购票次数,防止和减少普通发票的流失。 (二)在用量核定中,既要避免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报验期内因领购发票而多次往返于国税局,也要防止过多的空白发票滞留在个体工商户手上。 四、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凡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其主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自觉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填开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个体工商户填开的普通发票存根进行抽查。 (三)对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各市州具体规定)没有进行发票报验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下户检查并督促其进行普通发票的报验。 (四)凡已办理了正式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在窗口代开普通发票。 (五)要加大对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普通发票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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