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79号 1997-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7]32号《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通知》的精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缓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房产税可暂缓征收,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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