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市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的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免征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政四[1994]15号 1994-05-1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沪私协[94]第02号《关于私营企业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是否免税的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私营企业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 鉴于目前本市私营企业的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是通过你会统一组织进行的,经研究决定,对由市私营企业协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统一组织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凭上述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统一收据,由你会出具捐赠证明并分开收据给捐赠企业作列支凭证,同时造具清册附上统一收据复印件、捐赠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捐赠数额报送市税务局,由我局通知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后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特此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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