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税收退库专用章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64号 1998-12-30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粤税发[1998]180号)的精神(市地税局曾以穗地税发[1998]265号文转发该《通知》),经研究,现将启用退库专用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启用“退库专用章”; 二、启用退库专用章前,各单位应向市国(支)库办理“退库专用章”的预留印鉴工作。 三、启用退库专用章后,所有填开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不再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四、发放各单位“退库专用章”两枚,各单位先使用一枚,另一枚留作备用。 五、退库专用章应由各单位计会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并比照现金票证管理办法加强其使用管理。 六、各单位启用“退库专用章”后,财政部门办理退库的审批手续,依按财预[1996]6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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