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586号 2004-12-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78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池潭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莆田湄洲湾电厂运行分公司、福建省古田溪水力发电厂、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华安水力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福建永安火电厂、福建华电漳平电厂、福建省厦门电厂、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等十一家企业从2004年起,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请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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