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428号 2004-09-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关于取消所属县级分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请示》(石化股份冀财[2004]82号)。经调查核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已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不再作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上划到上级分公司一级即市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市级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予以确认(名单见附件)。上述成员企业如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情况发生变化,需税务机关改变其监管级次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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