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5
摘要: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功能。各有关部门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2022-04-2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1.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功能。各有关部门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有关资金主管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2.着力引导和充分发挥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吉林设立子基金,鼓励支持各地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贷款额度由最高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拓宽贷款用途,可用于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4.充分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对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低于80%或融资担保费率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约谈。落实国家降费奖补政策,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成效明显且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业务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降费奖补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5.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宣传力度,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直达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科技创新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主体予以资质备案,提高对其进口先进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批时效,加快税款减免。(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7.协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相关部门,分领域、分行业逐步建立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名录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中介机构惩戒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8.围绕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查摆违规收费问题,督促做好整改,严厉打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9.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2022年全年再贷款投放量不低于300亿元,办理再贴现不低于15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0.落实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的接续转换,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建立普惠小微贷款监测和评价制度,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开设融资绿色通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有序开展面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2.发挥“金融援企机制”效能,依托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开展线上线下常态化融资对接服务活动,将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吉企银通”首贷、续贷、信用贷、“专精特新”贷等板块功能,积极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加大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四、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13.做好重点商品价格分析预测和风险研判,强化对全省粮食、钢材、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测,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开展价格提醒告诫,强调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风险点,指导相关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

  14.加强全省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通过对大宗商品领域生产、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适时曝光,切实维护全省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15.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积极受理大宗商品有关价格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妥善化解价格矛盾,并以投诉举报发现的典型问题为切入点,延伸开展同类问题全行业排查,达到以点带面的整治效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16.发挥监管服务职能,加大对期货市场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深化相关市场主体对期货市场功能、定位的理解和认识。引导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利用“保险+期货”等创新业务,为实体企业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提供金融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沟通协作,积极争取扶持政策,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吉林证监局)

  17.积极协调班轮公司做好出口航线运力供给。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推动省内商协会与各主要班轮公司积极对接,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研究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等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8.推动我省中欧班列发展。加快吉林珲春铁路口岸集装箱办理站资质审批流程,畅通班列境内运输环节。增加“长珲欧”班列班次,保障班列稳定运行,力争2022年10月达到每月通行10列的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春市政府)

  五、加强用电保障

  19.加强省内电源组织管理。组织各发电厂合理安排运行机组,持续监督燃煤机组受阻情况,确保机组发电效率,保障省内电源供应。梳理汽车、石化等产业链龙头企业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纳入省有序用电方案一级响应清单。定期更新有序用电预案,科学实施有序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2022年10月底实现对全省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实现减碳目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21.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774号),取消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进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指导电网企业完成代理购电公告发布,开展代购电业务,确定市场化购电规模,建立市场化代购电方式,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积极做好市场化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

  2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60%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3.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搭建“96885吉人在线”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举办“民营企业招聘月”和“金秋招聘月”活动,努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为企业解决人才招聘难题。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印发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确定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标,重点加强对无技能和低技能群体的培训,重点向农民工、两后生、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和青年失业人员倾斜,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

  25.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设立清欠工作专班,调度和督导全省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大型企业贯彻落实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乡村振兴局)

  26.充分发挥“96611”省级投诉受理平台功能,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拖欠线索办理流程,依法依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国资委,各市、县级政府)

  27.积极开展清欠专项行动。加大清欠投诉线索核实力度,督促大型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提升投诉线索核实处理的及时性和反馈率。对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经认定属实的,按一定比例削减下一年度预算,对年度一般性支出进行压减,相关部门负责人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格落实清偿保障责任,切实将财经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各市、县级政府)

  28.组织银行机构面向开户单位宣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畅通支付结算渠道,严肃支付结算纪律,确保相关款项及时划转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29.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指导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明确要求采购人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履约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0.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产需衔接,编制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向中小企业进行推荐,提高中小企业产品采购和配套率。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参加线上、线下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博览会和经贸对接洽谈会,利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重点展会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参展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1.举办跨国公司吉林行、台资企业吉林行等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中国(吉林)—北欧经贸合作对接会。谋划筹备中国(吉林)—韩国经贸交流会、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积极征集重点领域融资需求,定期征集、汇总重点流通企业、外贸外资企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等领域企业融资需求,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推动银企对接,畅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积极筹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以整合撮合交易、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仓储、融资、保险、市场推广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为基础,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标准化、高效透明的外贸综合服务,降低其综合外贸成本,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33.充分利用培训会、交流会、沙龙等形式,畅通中小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对接渠道,鼓励中小企业以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畅通海外物流通道。推动政府、行业协会、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为中小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4.抓住RCEP签署和生效的重大机遇,抓好《吉林省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计划》(吉政办函[2022]11号)实施。建立RCEP成员国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好RCEP市场准入承诺及原产地累积等政策,加快我省实际利用RCEP成员国外资及开展投资合作,加强与RCEP成员国在制造业研发设计、数字技术、商贸会展、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领域深化合作,为有意愿、有需求“走出去”的中小企业,提供国别政策指导、投资合作信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九、全面压实责任

  35.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省直各部门,在落实《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吉政明电[202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的同时,聚焦后疫情时期中小企业的纾困工作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调度跟踪和督导督查,切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36.加强政策宣传。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的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为中小企业纾困提供有力舆论支持。(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37.压实工作责任。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接指导对口部门为中小企业纾危解困、清障搭台,积极组织开展助企、惠企、暖企帮扶活动,主动做宣传、讲政策、送服务,打通落实政策措施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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