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6]181号 2006-07-2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安徽省电力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增值税征收缴纳情况进行了结算。从结算情况看,该企业两年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3.85%和3.87%,均低于4.4%的增值税预征率,导致企业在供电环节预缴的税款大大超过实际应纳税额。鉴于此,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8月份征期开始,将安徽省电力公司在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5%;今后,若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实际税负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根据结算情况确定是否对预征率再作调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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