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8]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8
摘要:全国统一式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见附件)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仍暂按苏地税发[1996]38号《关于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8]119号           1998-11-0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务稽查局,省各经贸公司:

  现将国税发[199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业务需要,我省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为四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联次三联的基础上增加一联备用联,增加的第四联印色为淡红色。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见附件)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仍暂按苏地税发[1996]38号《关于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为减少损失,原《江苏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延长使用到1999年3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因此,我省经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企业,首次申请领购全国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必须持有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见附件),经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后,到规定的地方税务局购领。再次购领发票时,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到规定的地方税务局购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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