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54号 1996-03-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未按照《基金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有关税收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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