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199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30
摘要: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这对于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职责,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1996]3号            1996-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所有纳税人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是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更换税务登记证件。

  所有个体工商业户,应当从1996年6月1日起到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新开业的纳税人,或经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驻深办事机构,应当自依法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指由个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私人出租房屋、私人车船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所)办理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只发给纳税申报卡。

  二、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安排

  此次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含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从1996年6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内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从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6年9月1日到1996年9月30日。

  在此换证期间,凡是新开业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照常办理,不受换证时间限制,一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以国标统一代码标识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业户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深机构、“三来一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有误的,应当补正后才予以换发。

  五、处罚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将依法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这对于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职责,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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