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112号 2006-06-1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1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局结合青地税发[2006]86号市局转发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全市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待征管软件调整好后另行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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