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14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03
摘要:应将这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审认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45号              1995-08-03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这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检查时间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5]114号)文件精神执行。

  2.这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是执行新税制以来涉外税收部门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各分局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抽调有经验的涉外税务干部组成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局的检查工作。在检查方法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将专项检查工作同日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和纳税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日常审核和纳税检查中查处的发票违章问题,应在本次专项检查总结中一并上报。

  3.应将这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审认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4.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底前上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税发[1995]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8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