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7]382号 1997-12-27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了搞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征免税规定 (一)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除补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规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对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减税企业既要按规定补税也要罚款,免税企业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对企业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四)减免税企业盈利年度的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计算减免税。对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免税期间应作为连续弥补期计算。 (五)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中央与地方应分别入库的税款时,应按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 (六)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在我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款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中央金库。 二、关于纳税扣除规定 (一)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租赁企业应分期计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批准额度内按承租期分期摊销租赁费并据以税前扣除。 (三)1997年度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仍维持上年水平。对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年终的效益工资结算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额度。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管理费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的2%比例按实列支。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其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3%比例按实列支。 (五)凡是经济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或上级国家税务机关同意分摊给分支机构应上缴的管理费数额,必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方可在税前列支,超过数额上缴的部分或未经确认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六)业务宣传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合作银行)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计算问题。对新办企业开业之日计算,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营业。 (二)对军办(包括武警办,下同)的厂矿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等,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可按照甬国税所[1997]349号文件办理。 (三)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征税,1997年起由总行(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在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四)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征税,1997年起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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