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7]120号 2007-1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四川省内统一按总局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四川省应税所得率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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