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4]509号 1995-08-19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省地方税务局将另行确定。 二、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在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间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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