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5]214号 1995-12-2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50号和省人民政府陕政办发[95]106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待业(失业)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5%以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 三、纳税人按省人民政府陕政发[95]44号文件规定,缴纳的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用企业资金代缴的应由纳税人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列入国家级贫困县名单(附后)的县、市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附: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五十个重点县(市、区)名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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