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浙0305刑初38号 发文日期:2022-04-14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某好),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一部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从朱昌春(另案处理)处购买或在出口货物运输代理过程中获取的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以每单人民币(币种下同)2、3千元或合同美元金额4%左右的价格向蒋陈雷(已判决)出售,蒋陈雷又以每单3、4千元或合同美元金额4.8%左右的价格转卖给温州市谷全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决)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间,被告人丁某累计出售出口货物信息113单,从蒋陈雷处获利312728元,谷全公司利用上述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出口退税9583332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已退出赃款312728元,并预缴罚金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蒋陈雷、朱昌春、丁某、王海玲、陈爱玲、黄春林、蔡文胜、金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出口退税明细、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截图、企业登记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电脑提取数据、签字确认材料、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预缴),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实行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丁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7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涛 二0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君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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