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203刑初123号 发文日期:2021-06-01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203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印,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印系唐山市丰润区宝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路北区韩城镇)当时实际经营人。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印控制唐山市丰润区宝成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接受青岛融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第一联货物名称为:合金电解铜,第二联货物名称为:煤。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2982743.58元,合计税额人民币507066.4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489810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被告人张某印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507066.42元。 被告人张某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印系唐山市丰润区宝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路北区韩城镇)当时实际经营人。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印控制唐山市丰润区宝成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接受青岛融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第一联货物名称为:合金电解铜,第二联货物名称为:煤。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2982743.58元,合计税额人民币507066.4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489810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被告人张某印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507066.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印的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润区水务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沈某、何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印积极全部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贾淑英 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洪伟 书 记 员 杨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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