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7-15 税屋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3年7月2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国地税发票种类对照见附件)。对发票专用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或纳税人识别号有变动的,需重新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取发票。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办理。 二、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启用国税监制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冠名发票除外)。 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开具。领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四、试点小规模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领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进行开具。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20日后从宁夏国税门户网站(www.nxgs.gov.cn)免费下载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免费拷贝安装使用“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 五、使用地税监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在延续使用期满前,需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交印制需求。 六、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但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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