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苏政规〔2023〕5号 2023-05-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激发农村金融发展活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走在前,加快农业强省建设,现就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商业性金融组织重心下沉、服务农村 (一)提升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广度深度。支持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下沉服务网点,进一步向县域和重点乡镇延伸,提高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各商业银行切实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以“三农”、小微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为重点,专项配置信贷、人员、费用等资源,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合理的利率定价和差异化的考核评价,建立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推动金融资源更多流向“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鼓励各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乡村振兴金融业务条线,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或网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围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城市化趋势,加大农业农村专属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推广“苏农贷”“富农易贷”等产品。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定位和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支农”融资渠道。稳妥推进重点关注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巩固前期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成果。支持培育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机构,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处置化解风险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优质农村商业银行向经营管理相对薄弱的农村商业银行输出管理、人才和技术,促进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均衡发展。支持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对接合作,构建政银融合发展新生态。推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深化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指导和引领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发挥农村金融组织补充作用。督促村镇银行坚守支农支小定位,专注信贷主业,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适配性和能力,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治理机制,扎实做好风险防控与处置。引导和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聚焦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创新信贷产品、优化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补充作用。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向“三农”的业务,更好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构建政策性金融组织支农服务体系 (四)加大对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支持。支持各级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多元化信贷产品、融资模式和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高标准农田、种业振兴等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构建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或者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或者全部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要坚守政策性定位,进一步完善农担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全省重点农业大县农担分支机构全覆盖,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稳步扩大业务规模,不断强化风险防控。省信用再担保集团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建设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提高涉农信贷再担保业务规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着力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定关系粮食安全和重要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巩固夯实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制度,落实好保费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财政奖补保险品种范围,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鼓励在每个省重点帮促地区至少开办1款优势特色农险产品。完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积极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险种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加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监管力度,完善查勘定损制度建设。推进开展“农业保险+”创新,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等金融工具联动。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减量管理,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引导保险机构加大灾前预防、灾中救灾的投入力度,探索将合理的防灾防损支出纳入保险责任,建立多层次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市场化再保险运行制度。(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突出重点领域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七)创新开展乡村建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传统村落保护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助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支持银行机构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为农民自主改善住房条件提供融资服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金融支持富民强村帮促行动。鼓励金融机构聚焦富民强村重点地区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优先支持具备特色优势和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明显的产业项目。鼓励保险资金参与重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建设。将脱贫人口纳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范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贴息贷款支持,促进返乡在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承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银行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先安排信贷资源,确保应贷尽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健全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运作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因地制宜探索科学合理的农村抵押物价值评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银行机构开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借鉴推广贷前抵押物“预处置”、第三方托底回购、多方合作共同处置、农地收储公司处置等模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推动不良贷款司法处置常态化。健全完善全省统一联网、资源共享、省市县镇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探索特殊农村资产资源跨区域交易,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抵押登记等业务,逐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农机具、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注册商标与品牌、保单、订单等抵质押贷款。(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畅通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重点企业培育辅导工作,引导高成长、创新型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重点支持产城融合型、农业内部融合型、产业链延伸型、农业多功能拓展型、新技术渗透型、多业态复合型、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型、农村商贸物流型等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十一)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增加对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ATM、POS机具布局。重点推广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渠道,优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支持将数字人民币试点融入特色小镇、特色乡村建设,构建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子平台,引入更多政策性“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以党建为引领,集聚金融、电商、物流、民生、政务等复合功能,打造服务乡村振兴的前哨站、体验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县域公共信用信息、“三农”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资源。完善涉农企业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运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创新“信评+信贷”“信评+保险+信贷”“信评+担保+信贷”等征信产品应用模式,积极开展“富农易贷”等农村小额普惠信用贷款业务,扩大信用贷款比例。组织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创建活动,形成“农户建档、整村授信”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建经验。维护个人信用、防范失信行为,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贷款优惠和便利;支持有条件地区依托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整合各类涉企信息,开发政策性支农信用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营造农村金融良好生态环境 (十三)统筹省级“三农”扶持资金和政策。改革相关资金投入方式,整合政府支农资金,形成扶持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惠农工程建设成效。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投入。积极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县域的信贷资源配置。推动各级税务部门用足用好各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职能,助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发挥评价考核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全面掌握金融服务“三农”情况,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业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效能评价机制。推进金融生态县创建,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薄弱地区的风险提示和治理优化。(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防范农村地区金融风险。重点打击涉农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以及非法金融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发挥基层网格化综合治理优势,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群防群治体系。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加强金融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大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加大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力度。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着力做好农村中小法人银行机构风险监测,统筹推进改革化险工作。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监管问责机制,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守牢风险底线。(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强化农村金融宣传和人才交流工作。宣传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知识,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信用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报道等方式,对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建立人才交流机制,支持各县(市、区)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开展双向交流,提升县域金融工作水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43号),对推动金融支持我省乡村振兴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该文件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规定、部门职能分工和形势发展需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按照省政府部署,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研究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系统整合金融支持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修订了本《意见》。 二、政策目标 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激发农村金融发展活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走在前,加快农业强省建设。 三、政策亮点 文件修订过程中,吸收了近年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改善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新增“鼓励各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乡村振兴金融业务条线,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或网点”等内容。二是引导信贷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新增“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围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城市化趋势,加大农业农村专属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推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深化改革”等内容。三是构建政策性支农服务体系。新增“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稳定关系粮食安全和重要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等内容。四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新增“畅通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重点企业培育辅导工作,引导高成长、创新型农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等内容。五是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新增“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增加对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六是营造农村金融良好生态环境。新增“统筹省级‘三农’扶持资金和政策”“发挥评价考核引导激励作用,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意见》兼顾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整体共分为5个部分、16条措施。主要包括: (一)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重心下沉、服务农村。包括提升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发挥农村金融组织补充作用等3条举措。 (二)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体系。包括加大对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支持、构建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等3条举措。 (三)突出重点领域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创新开展乡村建设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支持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健全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畅通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等4条举措。 (四)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2条举措。 (五)营造农村金融良好生态环境。包括统筹省级“三农”扶持资金和政策、发挥评价考核引导激励作用、防范农村地区金融风险、强化农村金融宣传和人才交流工作等4条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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