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后沉湖基地等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如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6]002号 1995-08-19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关于军队系统及所属单位有关建设项目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2]11号文件规定,“对军队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经营的企业化宾馆、招待所、饭店、写字楼等非军事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因此,对总后沉湖基地及其造纸厂和济南军区54663部队28师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除上述规定者外,其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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